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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15年1月2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吉 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批准 2015年4月15日公布施行 根据2020 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 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11部单行条例的决 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 各类绿地实施的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 自治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 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条 例的具体实施。 林业和草原、 自然资源、 财政、 交通运输、 水利、 生态环境 、 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绿化管理 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 镇绿化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镇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自治州城镇绿化规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自治州城镇绿化工作;(四)依法查处自治州违反城镇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镇绿化管 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城镇绿化规 划; (二)参与编制县(市)城镇绿化规划; (三)负责制定县(市)本年度绿化计划; (四)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城 镇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 (五)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城镇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单位、 个人以投资、 捐资、 共 建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 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把城镇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镇绿化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安排 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 核实绿化 面 积,未达到标准的, 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配 套绿化工程 费用,应当 列入 建设项目投资 概算。 第十三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 因地制宜, 合理配 置适合当地种植的树 木,保持 物种多样性。 在城镇绿化中可适当配 置人工培育的州树 长白松、州花 金达莱等长白山乡土植 物,体现自治州民族 风格和地方特 色。 第十四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设计、施工。设计 方案须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 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施工。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 完工后的第二年度绿化 季节结束前完成绿化施工。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责 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生 产绿地建设,保 障苗 木自产供应。鼓励单位和个人 开展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 照下列规定分工 负责,实行 谁管理、 谁养护的制度。 (一)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 防护绿地和 道路绿地由城 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 属绿地、单位管 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 园及门前责任地 段的绿地,由 产权单位负责; (三) 居住区内依法 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 或 者业主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 铁路、 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 防护绿地, 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 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 留的树木,在建设 期间由建 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 外的绿地,由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保护 和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 地。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依法 办理批准 手续,并按 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 费。占用期满后,应当 恢复原状;造成 损坏的,应当依法 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 城镇规划区内的树 木。 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报有 审批权限的部门 审批。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 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 果,提高绿化成活 率,保证城 镇绿化 率。 改变原有绿化成 果的工程项目, 如绿地广场、湖泊树木 等,应当公 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城镇绿地 上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城镇绿地 上挖坑、采石、取土、焚烧; (三)在城镇绿地 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和积雪、有害液体; (四)在城镇绿地 上设置摊点和放养禽畜; (五)在城镇绿地 上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六)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 撑物悬挂物体或 者固定物体; (七)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 践踏绿篱和草坪; (八)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 法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绿化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 赔偿;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 诉又不自动履行的,做出处 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 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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