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8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
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厚植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引
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鼓励、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 政府实施、 社会共建 、
— 1 — 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文化滋养、 科技支撑、 法治保障的共
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和职
责,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
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相关规划实施、 指导协调、 督
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七条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
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风尚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
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谈举 止端庄稳重;
(二)参加 扶贫、扶老、 助残、 济困、 助学、赈灾、医疗救助
等公益活动;
(三) 采取合法、适当的 方式见义勇为;
(四) 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 人体组织、 器官、遗体;
(五)爱护公共财物,规 范使用公共设施设 备;
(六)生活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 自行
车、公共 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热 情
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 勤勉尽责,信守承诺;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热 情周到,耐心细致;
(四) 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
— 3 — 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 注重家教、家训,培育和传 承良
好家风。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 料老年人;
(二)关心爱护 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文明行为 习惯;
(三) 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四) 移风易俗,文明 祭扫,文明 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 邻里之间互谦互让 ,守望相助,和 谐友善相处;
(六)其他符合 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践行爱国 奉献、 明礼遵规、 勤劳善良、宽
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 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 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 约,履行社会责 任;
(二)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勤劳致富;
(三)积极参与 书香宜宾阅读活动,养成良好 阅读习惯;
(四)合理表 达诉求,依法、有序、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
(五)其他符合个人 品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和注册成为志
愿者。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民政 等相关部门应
当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者的注册登记、记录评价以及保
障激励制度。
— 4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 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
务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 志
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 考录、 事业单位 招聘可以将志愿服
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 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 对需要急
救的人员实施 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 开展公益性社会化 救护培训,提升公民
救护能力。
鼓励为需 要急救的人员 拨打急救电话等社会救护行为。
鼓励在机场、 车站、 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 置自动体 外除颤
仪等急救设备。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 立避暑点、遮
雨棚、母婴室等场所, 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
内部厕所等服务场所 或者设施。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
文明行为规 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 5 —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遵守 垃圾分类要求,不随地丢弃、堆放、焚烧垃圾或
者倾倒污水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 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 不损毁公共设施, 不在建筑物、 构 筑物、林木以及其
他设施 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宣传物 品;
(五) 不从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 物品;
(六)进行 营销宣传、 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时,合理 选
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
(七)爱护公共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 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自 觉排队等候;
(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 正常秩序;
(三) 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
(四) 不在公共场所 高声喧哗;
(五) 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赤膊,公共 浴场等特定
场所除外;
(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 摊;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
— 6 —俗活动;
(八)维护公共 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 维护公共 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文明 驾驶,礼让行人,按照 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
范使用远光灯,驾驶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主动 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 救险车和其他
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保持 车辆整洁卫生,不违规改装车辆,非机动车不
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四) 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行人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人行 横道的路口,或者在
有过街设施的 路段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
照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 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让座;
(七)维护公共 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 维护生态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爱护 长江干流及其支 流、湖泊、湿地自然生态环境,
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超标排放污水,不违
— 7 — 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爱护 森林植被,主动 履行植树义务;
(三)在 林区遵守 防火安全规定, 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
(四)爱护 城镇绿地、 公园,不攀折花草林木、损毁草坪;
(五)爱护 野生动植物 生长环境, 不惊扰野生动物栖息,
不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 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
及其他 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
(八)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 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 不私搭乱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 ;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 不侵占公共绿地、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 备或者在建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装、堆放、
吊挂私人物品;
(三) 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 不在城市建成区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
— 8 —
法律法规 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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