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
— 1 — 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
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
人为本、 德法兼治、 正面引导、 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
实施、 部门分工负责、 各方协同配合、 公众参与践行的机制,形
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氛围。
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
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投入,推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
— 2 — 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落实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
规民约、居民公约,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有权劝阻、 制止、 举报、 投诉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 布举报、 投诉和 接
受意见、 建议的方 式。受理部门应当 及时依法处 理和答复,不得
泄露举报人、 投诉人、 意见建议人的 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对其产生
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
国家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 者、 社会公众人 物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月最后一日为本市 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以 及
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 职 业道德、
家庭美德、个人 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和鼓励实施 互帮互助、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扶弱济困、
— 3 — 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九条 在公共 场所应当遵 循文明礼仪、维护公共 秩序,遵
守下列规定:
(一) 衣着整洁得体,不大 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
粗言秽语;
(二)等 候服务有序 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靠右通行;
(三)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以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
时,遵守 活动规定, 服从现场管理;
(四) 开展广场舞、 文艺表演、 体育 锻炼、商业促销等露天
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 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 生
活、学习和工作 ;
(五)合 理使用公共设施,不 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第十条 在生产生活中应当 珍惜生态环境资源 ,维护公共
环境整洁卫生,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 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对生活
垃圾进行分 类、定点投放;
(二)不 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
(三)不在 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不在 禁止区域、 禁止时段露天烧烤、燃放
烟花爆竹;
— 4 — (四)不在 城镇建(构) 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
市容市 貌的物品。
第十一条 在日常 生活中应当养成 健康生活习惯,维护公
共卫生安全,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随地便溺;
(二)不在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 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有条 件的实行分 餐制;
(四)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
病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使用纸巾、手帕、肘袖等遮住口鼻
并避免对着他人;
(五)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携带或者可能携带 有病
原时,配合相关检 验、隔离、 观察、 治疗等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
(六)不 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在社区 生活中应当遵守 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
区公共 秩序和环境整洁,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 私拉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
(二)不 占用、阻 塞消防通道;
(三)不在 城镇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 从建(构) 筑物内向外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
— 5 — (五) 装饰装修按照规定 时间和规范要求作 业,不干扰居
民正常 生活。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 妨害他人人身
安全和正常 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 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 场所;
(二) 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 即时清除宠物在户外的排泄物;
(四)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宠物妨碍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
利影响;
(五)不 虐待、遗弃宠物。
第十四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 先下后上,不 抢座、不霸
座,主动为 老人、孕妇、残疾人和身患疾病等有需要的人 让座,
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乘坐非法营
运车辆。
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 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抢行,
行经积水路段、 人行 横道时减速慢行,主动 避让行人和 警车、消
防车、救护车、 工程 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辆,规范有序 停
放机动车。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 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或者在没有划分 非
机动车道的道 路上靠右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穿插行
驶,不违规载人载物,规范有序 停放非机动车。
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 随意穿插机动车道或
— 6 — 者非机动车道,通过 路口、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不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 祭祀祭扫活动应当 摒弃陈规陋习,鼓励采用家
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 城市道路、广场、 公园、绿地、 居住小区等公共区
域进行 祭祀祭扫活动;
(二)不在 山林、草地、 风景区等野外焚烧或者燃放香 蜡、
纸钱、冥币、烟花爆竹等祭祀物品;
(三)不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 焚烧树木
杂草、垃圾等物品。
第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 教育基地等
场所瞻仰、祭扫、 参观 时,应当遵守 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维护
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七条 旅游观光应当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人的引导和 管
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宗教信仰和历史文化名人,
爱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 涂污、 不刻
划。
第十八条 在医疗服务场所应当保持 安静,尊重医务人员,
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 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不 扰乱正常
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 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 网络行为规范,保守国 家
— 7 — 秘密,不编造、 发布、 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
合法权 益的信息,不攻击、谩骂、侮辱、诽谤他人,尊重他人隐
私和人格,维护 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建设 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
(一)道 路(桥梁、隧道)、 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 公 交站台、
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
(二)道 路、 街道、 广场、停车场、 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照明设施 ;
(三)公共 厕所、垃圾收集清运、污水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行政区划、 自 然地理、 居住小区、 街道、 楼宇、 门牌等
地名指位设施 ;
(五) 广告栏、宣传 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
(六)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 其他设施。
公共设施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 加强日常检查,保 证设施功能
完好、运行正常、 整洁有序、 干净卫生。
鼓励和支持有条 件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单位
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 化体育和 科教等内部设施。
— 8 —
法律法规 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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