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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15年10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5年12月4日江苏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一节 行政保护 第二节 家庭保护 第三节 学校保护 第四节 社会保护 第五节 司法保护 第三章 特别保护 第一节 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节 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节 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 ─ 1 ─的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 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专 业性社会服务组织,将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社会工作纳入政 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等公益性未成年人 ─ 2 ─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财政保障政策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免费开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 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本市相关国家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教育和帮助未 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一节 行政保护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称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 下称妇联)、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保 护的相关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民政、教育、公 安、司法行政、财 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 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等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人民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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