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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 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1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 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 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 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 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 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 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 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 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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