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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公报2015.12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28号)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存栖息繁衍、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湿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 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 的原则。 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 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 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林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 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 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 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科技、 — 33 —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公报2015.12 旅游、法制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委 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报本级人民 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湿地保护工作。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利用和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 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 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士 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 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 程序办理。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 第九条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 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认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 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一)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 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 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 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歇地; 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周。 (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 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 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的湿地; 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 省重要湿地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林 平。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重要 湿地条件和湿地资源状况提出,省湿地保 第二章规划和认定 护专家组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 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定省重要湿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 定。 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 第十一条不具备省重要湿地条件, 业、旅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湿地保 但有科研或者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认定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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