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规范宪法宣誓活动,激励和 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 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 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 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 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 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 力奋斗! 1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 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组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宪 法宣誓。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 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 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 门的厅长、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 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高级人民法院 2派出的专门中级法院及其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 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专门检察分院 及其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分别由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组 织进行宪法宣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 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 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 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2015-1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2015-1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2015-1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2015-11-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3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