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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2年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 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 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 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规范、完整、科学、透明的 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 1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 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 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 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席 会议制度,邀请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 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 算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监督预 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管理有关 情况,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 2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 体工作。 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调整。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 出,严格按预算支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 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预算 决算信息,除法定涉密信息外,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到支出功能 分类的项级科目;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并按经济性质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 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财政 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 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 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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