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 1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999年1月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 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改 2009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11月20日吉 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土 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 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 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 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震灾害和洪水引发的崩塌、 滑坡、 泥石流的防治,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 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 4— 3 —个等级: (一)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 (不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 1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不含 3人)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需要,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主要用于自然因素造成 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编制、预警预报及地质灾 害隐患监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安排地 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 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 单位承担。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5-11-2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5-11-2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5-11-2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5-11-2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3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