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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5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渡口、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 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 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特区水 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 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 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汕头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特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 护、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旅游、港口、航道、体育等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水 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装备,安排相应 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区域内行政村 (社区)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的船舶、设施安全责任制。 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3-当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 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依法 登记并配备船员后,方可航行或者从事有关活动。 船舶、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 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 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设施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 技能的人员。 第八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运旅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 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 要,划定并公布特区水域的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港 口行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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