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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7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 11月18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 1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 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  — 1 —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 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 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 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 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 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  — 2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保 证城市正常供水。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开发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建设, 经营城市公共供水水厂;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 复利用率;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保证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关于水知识的宣 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供 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 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 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 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 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停止供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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