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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城乡空间发展和布局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设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和国际宜居 城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 际,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 定: 一、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对本市空间发展模式 城市规模、功能结构及城市环境等重大事项作出的长远展望和 安排,是引导及控制城市开发边界和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宏观 性、战略性规划。 二、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本市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的依据,并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空间的 各类规划的编制。 - 1 -三、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四、编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 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建议;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方 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四)将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 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及时反馈。 五、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接受社 会监督。 六、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应当对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中心体系、基本城市组团、城市交通体系、城市蓝绿系统 等强制性内容作出规定。 城市空间结构应当体现以鹤洲南地区为城市核心;城市中 心体系应当体现“城市核心 -片区中心-基本城市组团中心 -邻里 中心”四级架构,各级中心的规模和功能构成应当符合其规划 - 2 -定义;基本城市组团由自然山水和高速路、快速路界定,功能 配套完备;城市交通体系应当以城市高快速路 网为主骨架,公 共交通以城市 轨道交通为主、快速公交为 辅。 七、各区人民政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 机构、市 人民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等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 在各层次、 各类规划中 落实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八、有下列 情形之一,可以 修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 规划: (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 变更的; (二)行政区划 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 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 确需修改的; (四)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 确需修 改的。 修改涉及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 当先向原批准 机关提出专 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 修改方 案。 修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应当依 照本决定规定的 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修改。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的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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