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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 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 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 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 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 作。 1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 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 境。 第二章 激 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 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 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 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 利并实施,为 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 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 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验室等。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 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 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 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2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 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 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 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 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 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 报酬。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 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 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 总额,但不 受当年本单位工资 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 总额基数。 第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 目,科学技术、发 展改革等行政部门根据情况与项 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 目标,将 目 标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 目验收内 容。 第十三条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 绩考核制 度,将专 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等技术创新成 效纳入考核 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 实施专利人 才培养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专 利知识纳入学 生素质教育内 容,鼓励开展创新活动,培养学 生专利意识。 支持高等学校设 置与专利相关的 课程、专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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