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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8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9月2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专        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        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 作 15 10 15 20       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 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 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 督职权。 25 10 15 20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 群众的联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 作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 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 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 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 会开展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 会议的决定,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 划,由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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