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2015年8月27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 , 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 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教育和职 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职工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等人身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权益保护。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权益保 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 2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国 有资产监督、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司法、公安、税务等有关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 监督,并做好职工维权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 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 如实向职工告知与劳 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 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 动报酬、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 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 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 档案,如实记载 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就业 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就业 登记手续并办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5-08-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5-08-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5-08-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5-08-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4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