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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5年8月21 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 第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 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 信设施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 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 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 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 际,制定本条例。 设施辐射知识宣传。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新闻媒体等 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 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 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 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 施建设纳人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工作。 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 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 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体职责如下: (一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 第九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设 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施建设单位,根据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二)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移动通信基站、通信 (三)对电信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 规划时,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 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 履行协调责任,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 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工作。 实施。 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21 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人和使用条件。 第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信 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民用建筑的建 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信息。 设单位、产权人、管理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 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 第十一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 务,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 通信话务量高或者网络频繁切换的大型公共场 的原则,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 所和建(构)筑物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盲区或者 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弱区,设置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 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建 室内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 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系统共享要求,实现多网合 ,避免相互干扰。 方案。 第十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 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电信设施建设 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 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 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电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 应当逐步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 工作,并推进电信网与广播电视传输网和互联 网建设的共建共享。 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电信线路人地提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供条件。 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 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采取美观化 通信管道、杆路、移动通信基站、铁塔、室内分布 建设方案。 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 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 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 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 位实现资源共享。 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 设备间、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 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工程竣工后,组织电 等电信设施不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拆除。 信设施建设单位参与验收;属于商用楼宇、居民 第十八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对居民小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预先铺设人户光 区管线等电信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严格按照 纤。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电信设施建设所 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需经费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移动通信基站 并采用美观化建设方案。 由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 第十九条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违反规 划或者在规划之外擅自建设电信设施。 划,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组织 城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应当事先通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不得降低 知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电 工程质量标准。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 信建设需要和国家标准,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和 程中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等恢复原 其他电信设施建设空间等事宜。 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 予补偿。 设单位应当为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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