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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执法 与监督条例 (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 行为,保障法 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职权法 定、权责一致、程序 规范、公正文明、高效便民、监督有效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1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 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 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 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 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 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 量,整合行政执法主体,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健全行政执法 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 和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 机制,将行政执法 和行政执法监督 工作纳入依 法行政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 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对投诉、举报处理结 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2第二章 执 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制度。规范行政职权运行,将行政职责、执法依据、实施 主体、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 度。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 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工作机构 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 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 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及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行政执 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后,方可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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