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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 (2008年7月24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湖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 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 >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农业机 械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销售维修、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综合协调机 1制,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 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 例》确定的经常性农业投资和有关专项农业投资中,安排必要 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并根据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服 务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 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 关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 械化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 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 路、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区、大中型机具库棚、农业机械化信 息网络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建设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 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扶 持。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农 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将其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安排科技 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 进入本市农业机械制造行业,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本市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或市著名 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农业机械 化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计划;对纳入 计划的项目,应当督促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 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 资金。   第八条 国家、省拨付本市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应当严 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市、区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购买符合本市农业生产 实际需要的农业机械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 门会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 受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农用电价、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跨 行政区域作业通行 费减免和作业服务收入税收优惠。   第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 全使 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 法履行对产品购买者技术应用等 知识培训的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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