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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条例 (2015年4月23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 15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 促进社会主 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 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其 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有蒙古族领导成员分管民族文化工 作,并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化工作人员。 自治县加强民族文化传承机构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转。 自治县蒙古族文化机构和蒙古族聚居乡镇文化馆(站)的 负责人,应当由通晓蒙古语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三条 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优先发展战略列入自治县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及时落实文化惠民 项目和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地方配套资金。 1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文艺团体中少数民族演职人员应占 60%以上的比例,人员不足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民族文艺团体可以开展有偿演出,弥补经费不足。 第五条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 展民族文化产业。 对生产、 经营民族文化产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税费等照顾。 第六条 自治县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城乡文化 馆(站)、 全民健身广场等文化场所的条件和环境。 扶持农村文 化大院、农家书屋建设。 第七条 自治县加强图书馆建设,做好民族图书、地方文献 的采集工作。 每年应有固定经费用于购置蒙古文图书等民族图书 , 不断增加 收藏数量。 第八条 自治县应加强文物保护 与博物馆工作,积极开展文 物保护、 修缮、征集、利用和文物 旅游。 第九条 自治县积极 利用民族文化资 源开发民族文化产品。 对民族文化建筑、 地理标志物等进行开发 性复建、新建,增强民 族地区文化特色,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和 旅游业发展。 第十条 自治县采取有 力措施,保障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调查、保护、保 存与传承工作。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提供应 有的工作条件。 2第十一条 自治县优化政策 措施,通过培训、引进等多种途径, 加快培养民族文化人 才队伍及吸引优秀文化人 才服务基层。 提高研究型、创作型民族文化人 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支持民族 典籍、戏剧、音乐等的收集、整理、翻译、 出版、研究和开发 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 鼓励并资助用蒙古语 创作文学艺术作品, 丰富文艺创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 享受上级机关在资金、 技术、 设备投入和人 才培养等方面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 府筹集的用于体育事业的 彩票公益金,按照 国家规定用于 群众体育的比例不 低于70%。 第十五条 自治县 鼓励开展民族传 统文化体 育活动,并按照 相关规定 举办那达慕、艺术节、民俗节庆和宗教文化集会。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 “马头琴之乡”建设, 突出科尔 沁蒙古族文化,建 立各类蒙古族文化传承基地。 自治县对民 间民族文化 组织应当给予 提供场所、 乐器、服装 等帮助。 第十七条 自治县各 级文化机构积极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城 乡群众文化活动。特别是国庆、 县庆、春节、 文化艺 术节等重要节 日,组织开展民族文艺 汇演和民族 联谊活动。 文艺团体应当定 期 开展下乡 巡回义演,并对民 间文艺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自治县 支持民族文化协会、 学会等社团 组织依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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