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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 (2005年6月24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3 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 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批准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用 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 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 建设施供水(含二次加压供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 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 施供水管道取水,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 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 节 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鼓励利用 再生水。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双阳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供水管理 工作。 发展和改革、 规划、 环保、 水利、 卫生、 工商、 质量技术监 2督、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城市供水发展 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 和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 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 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采用的设备、 材料 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城市供水系统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和安全的设 备、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 , 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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