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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1日公布 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1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 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 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 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 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 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 行政 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食品药品监 2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 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 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 区,对本行政区域 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 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 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 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 工场所,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 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 卫生防护设施 ;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 局和工艺 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 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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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07-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07-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07-3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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