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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 (2015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帮助吸毒成瘾 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 1 ─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毒成瘾人员的社区戒毒和对解 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康复) ,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 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 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构建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 融入社会于一体的社区戒毒康复模式。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 复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将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定职责,指导和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卫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 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 ─ 2 ─第七条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 方面不受歧视。 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引导禁毒志 愿者、禁毒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并 根据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按照规定配备社区戒毒康复社 会工作者。 第十条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的日常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 作措施; (二)办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 接收和报到手续,与社区 戒毒康复人员 签订协议; (三)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染毒程度、经历、个人 特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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