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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 第四章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 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六章 预备役人员与国防勤务人员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八章 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 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民融合深 度发展的要求,将国 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推动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 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防动员经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 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军事机关依照职责开展有 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 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 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装备动 员等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 会的办事机构由 综合办公室和 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 等专业 办公室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 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综合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国防动 员的综合计划、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专业办公室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相应的 国防动员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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