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惩治走私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 作。 第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 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 配合、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反走 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经 济信息化、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外经贸、文 — 1 —化、税务、知识产权、检验检疫、海事、外汇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考核。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 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问 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报告。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 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综 合治理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关、工商、食品药 品监督、外经贸、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建 立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将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 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 — 2 —理,防范走私行为的发生。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 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进出口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 营管理制度,提 高企业自律管理 能力。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区域合作,建立信息交 流和执法协作机制。 第九条 沿海、沿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 巡防 工作制度,定 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边境通道和海 湾、堤岸、 滩涂等区域组织 排查,明确监控防范重 点,落实监控责任;根 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 巡防队伍,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反走私 重点地区进行 巡查。 第十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海关、海警、公 安、工商、食品药品监 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分 析预测走私动态,并制定同级人民 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 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报上级 人民政府 备案。 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信息通 报制度,实现部门 间信息共享。 行政管理部门查 获的涉嫌走私案 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5-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4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