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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 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 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1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 聘、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促进保障和监督检查,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 等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 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商务、工 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力资源市 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健全统一 2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发展 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 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 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服务名牌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 的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体系,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政 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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