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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办法 (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7月24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 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 组织领导,保障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的施行。对产品质量工作 领导、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包庇、放纵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法行 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 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 2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 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 用、登记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 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 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 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 订、实 施;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 协调。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 下列产品为重点 : (一)可能 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 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 问题的产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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