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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3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6日吉 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 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 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 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 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 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 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 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 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 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 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 、线路规划、 建设 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等 其他公共交通专 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 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规划、 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 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 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落实到规划条 件中,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 偿使用合同 或者国 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 邻土地使用权实 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 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 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 产登记簿确定。 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 扩大地下空 间使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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