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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 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 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的领导,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 1 —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设置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价格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 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公布商 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价 格行为: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三)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 2 —第十条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 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 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 同等交易条件的其 他经营者实行价格 歧视; (六)采取抬高、压低等级等手 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以及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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