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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佛 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 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公布 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佛山、韶关、梅 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 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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