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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劳动者 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定期 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 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在与劳 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但不得低于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结合本单位 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 资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 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 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并约 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2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 ,集体合同 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 定的最低工资 ;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月平均 工作二十点九二日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得克 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 ,应当在劳动者完成 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 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 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提 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 ,不得以实物、有 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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