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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3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由公民投资设 立或者由公民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发展,依法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 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行为。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 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2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建立个体劳动 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 益,对会员进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宣传教育,并接受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私营企 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为经济和社会发 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从 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人员除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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