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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 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1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 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 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 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 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 体协商。   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 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 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 2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 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 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 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 订工资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 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 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 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 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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