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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 (2014年7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 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相关消防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教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 金,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 属。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 业。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和消防 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规划、建设、住房、气象、供水、供 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涉及消防安 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 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 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 安全知识。 2第七条 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县人民政 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 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九条 对建筑 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 不符合 防火和灭火 要求的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棚户区、商品集 散地以及生产 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 场所,县(区)人民政 府应当 优先安排改 造;在未改造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防 范措 施。 第十条 人员 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 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 消防安全 需要,按照规定 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 并通 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 示安全出 口和疏散路线。 公众聚集场所、市 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 历史建筑,应当 设置漏电火灾报 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 所,应当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消 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应当安 装独立式火灾 探测报警器。 校外学生托管场所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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