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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1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4 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抢救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命名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 优秀传统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 有关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自治县行政区域 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 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 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艺、 雕塑等; (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四)纺、染、织、绣、藤竹编、制陶、茅屋建筑等传统工 艺和制作技艺; (五)体现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 服饰、器具、用具、工具等; (六)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3(七)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民间手稿、经卷、典 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九)民间传统药物秘方、医学医术和保健知识;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 的,适用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 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 得到有效保护、活态传承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 自治县各 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 宗教、发展与 改革、财政、 规划与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等有关部 门各司 其职,协助文化主管部 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并将保护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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