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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五号)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39-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 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 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 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 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 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 项目实行备案管理。-40-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 的批复; (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 (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 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 (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 等方面的批复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 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非煤矿山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 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 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核准机 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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