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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2015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合人员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 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 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政府补助、个 人缴费、集体扶持等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 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 四条 自治县新农合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的 保障原则。 第 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政府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第 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农合(以下 简称参合)人员代表等组成的新农合工作协调监督机构,负责 新农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 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合指导、 管理、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3—的相关工作。 第 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新农合经办 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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