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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2014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是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化活动 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义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不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义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费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1作,并组织实 施本条例。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1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各门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 馆的服务人门、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据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 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 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 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给予支持。 10-..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 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待 遇。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誉。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国内外门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 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 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十、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广州读书月。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 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章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门分布状 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其图书馆静业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单、规划、国土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门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 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1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 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 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区人民政付负责建设文和镇、街通公共图书销,建立公共图书馆总息分谱体系, 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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