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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效率控制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 1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 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 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 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 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 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 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 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 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2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 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 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 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 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 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 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 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 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 益宣传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 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水 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实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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