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 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 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 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 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审计机关依法对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和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 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 2法权益。 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特区社会工作者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 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 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的 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区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第七条 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 动。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 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 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第八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2014-12-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2014-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2014-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2014-12-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