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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条例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三章 工作监督 第四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促进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 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工作机制 。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互相配合,保证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 和案件移送机制,及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 安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移送涉嫌犯罪 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受理。 第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执法监 - 2 -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督促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提交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缺少前款相关材料,公安机关通知补充移送的,行政执法 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或者 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 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 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 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 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 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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