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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 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 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用于专利战略实施、 专利申请、 专利转化运用、 专利奖励、 专利维 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1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专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 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 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 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 识的宣传、 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 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广播、 电视、 报纸、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 法规 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 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 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 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 、 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 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市场前景好或 2者具有本省优势的专利项目。 对政府扶持的研发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利的申报 对政府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 成果推广类及军民融合类项目,有 关部门应当优 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持建立专利 评估、交易机 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 交易市场,推进专利 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 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研 院所、高等 学校等单位建立和 完善 专利管 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 费和 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 拥有量及运用 情况纳入绩效 考核内 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 第十条 专利权转 让合同、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 记后,符合条 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 构开展专利权 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对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 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 化项目提 供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 参与制定 基于专利的 技术标 准。 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 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 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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