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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 (2014年10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海南 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 27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 服务场所建设,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环境,提高社区居委会公 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 工作适用本办法。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包括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 性服务用房。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 规划、合理布局、综合保障的原则。2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 设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 ,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步实施。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区 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租赁的,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 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市社区居委 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监督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 规划、土地、住建、发改、财政、国资管理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 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 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规 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规划。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服务要求,编制本市3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 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 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 100户不低于30平方 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 1000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总户数超过 4000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0平方 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 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 第八条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尚 未建设或者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 区内闲置的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房 产优先安排给社区居委会作为 服务场所使用;辖区内 没有闲置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房 产或者不 能满足需要的,通过下列 途径逐步解决 : (一)社区内用地 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 组 织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 (二)社区内用地 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 通过购买、置 换、调剂、租赁等方 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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