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陕 西 省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条 例 (2001年7月27 日 陕 西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年5月 27日 陕 西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正 2014年 11月27日 陕 西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 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更新、汇交、保 管、提供、利用、销毁和质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 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 信息、图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 基础测绘成果。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公共财政投入并由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 成的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之外的为非基础测 绘成果。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定 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推动现代 化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 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 2 —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成果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 工作的领导,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 源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应用宣传,普 及测绘成果知识,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测绘成果社会化 应用。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 专业学术团体应当开展测绘成果应用宣传、培训、推广活动,加 强测绘人才培养。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 工作。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4-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4-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4-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4-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5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