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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以下简称本 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信息 的代表性、 准确性、 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 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 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 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条例所称观测场是指按照技术要求安装气象仪器并 进行观测的场地。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为本底站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本底站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依法 对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实施保护, 对破坏本底 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1 第四条 本底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底 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支持本底站的建设 和管理。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水利、 公安、 农业、 林业、 环境保护、 旅游、 草原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 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本底站气象设施 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本底站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当地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 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本底站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 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本底站意见。 第七条 本底站所在地的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本底站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植被保 护和生态建设。 第八条 本底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本底站。确需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条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 100米范围内,非本底 2 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应当经本底站同意, 并服从管理。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 10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 点燃篝火或者火把,不得采石、 挖沙、 取土、 钻探、 垦荒、 放牧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 30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 烧荒、 烧山、焚烧秸秆、烧炭等,不得 新建能源企业、 工业 企业、 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生 产、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场。 本底站应当 如实记载保护范围内 引起观测记录异常的 事件。 第十条 本底站应当建 立安全保护制 度,并按照相关技 术要求,在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 显著位置 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设置保护装 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涂改、 移 动、 破坏、 损毁保护标 志。 第十一条 本底站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 境的日常 巡查和检查。 本底站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要求被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 (二)要求被 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 现场调查、取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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