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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 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根 15 10 15 20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 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提倡和鼓励公 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 给予支持。   第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 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 人体器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并将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 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 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 官捐献公益性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营造良好舆论环 境和社会氛围,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 作的开展。 25 10 15 20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 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 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 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进行指导、协调。   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 信息 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 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捐 献有关信息,并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便利条件。   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红十字会接到信息 后,应当及时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 协调员队伍建 设,加强人体器官捐献 协调员的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等工 作,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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