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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30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年9月25日湖 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15 10 15 2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 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 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房地产业 发展规划;   (二)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工作;   (三)负责房产登记发证,归口物业管理;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 产市场; 25 10 15 20  (五)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   (六)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城市土地资源和地政、地籍工作的统一管理,城 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城 市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案件的查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涉及城 市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 责。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县可由一个部 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 划拨取得。   第七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 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由 城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明确的建设项目。   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址、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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