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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6 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 应职权。 为。 第九条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 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 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派出 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 机构批准。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的,按照无证经营查处。 第四条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应当遵循教育、 第十条商事主体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行 引导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 政许可未取得的无证经营行为,行政许可机关、监 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无证经营项目的类 则,建立健全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协调、 别确定主查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督促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对查处的无证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 经营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 证经营行为。 公告 辖。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 第十七号 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 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已于2014年8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经营行为,有关行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公布,自2014 和监管部门接到无照、无证经营举报或者在日常 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可以查封其从事无证经营 年10月1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 的场所或者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 核实,并依法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 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抄送具有查 ()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主体登记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处职责的机关。接到抄送信息的机关应当依法及 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 2014年9月2日 时处理。 (二)经营场所设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营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场所禁设区域的; 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 (三)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 使下列职权: 乐场所、印刷企业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营业 (2002年7月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性演出活动的。 (二)向与无照、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 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行政许可 第一条为了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三)进人无照、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 机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条例》,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查; 在六个月内领取财物,期限届满仍未领取的,作出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遵循有关法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 (四)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无照、无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可 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 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 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际,制定本办法。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 资料。 第十三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商事登记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 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 关责令经营者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拒不停止的,处 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 营行为时,同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4 35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6 已经依法取得所有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 文件,但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 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 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 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 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 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 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法追究相 但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没有规定行政 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处罚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经营 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 无证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 (三)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 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 当事人的物品的; 品)等财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 对其中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用、调换、损毁、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第十八条在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市、夜市、集 第十五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 市等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 行。2002年7月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拒不改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 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一倍以 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同时废止。 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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