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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22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郁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1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郁江流域的水污染防 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郁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 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 域。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 相结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 增长。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 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2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 报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 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 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 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 共享机制。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 流跨市交接断 面、主要支流跨县(区)交接断 面及其汇入郁江 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 质量,并定 期向社会公 布监测 结果。 第十条 流域内实行 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辖区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 减排计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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