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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2014年8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 1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 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 产品,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产品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 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 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 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 量监督工作。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 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内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 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 与标准制定,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 术,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 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计量、标准化和产品质 量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促进产品质量检 验检测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产品质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建立产品质量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为产品质 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 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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