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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 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 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 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 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 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 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 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 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 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 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   (四)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 外交流工作;   (五)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 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 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邪教学说;   ( 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 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 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 科学素质 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九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 调机制, 统筹规划、组织协 调本行政区域 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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